原告起诉后,法院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应该受理,离婚案件除外,不予受理,要在第一次撤诉六个月后重新起诉,实际上还是第二次起诉,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或依法判决。见: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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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起诉后又撤诉的的情况,即使算是形式上的第一次,但也只是仅此而已,未必能起到促进离婚的实质作用: 1、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法院在准予撤诉的裁定中只能表述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至于你为什么撤诉,想达到什么目的,别人不清楚,而且让人有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尚可维持,自己起诉离婚是错误的,所以撤诉这种印象。 2、有人在起诉后,在法院尚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尽快实现自己已经第一次起诉了这一目的,就立马撤诉,被告根本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更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而离婚,也就是说,原告的所谓第一次离婚对被告来说实际等于没有,而且在原告以后再起诉离婚时,被告可以提出同上一点的理由:你起诉又撤诉了,说明那是感情还好。如果法官认为原告已经起诉一次了,现在又起诉了,所以可以考虑判决离婚了,这对不愿离婚的被告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有脑筋的法官也不会认可这种所谓第一次起诉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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