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房产的,法院应当采取查封措施。 2、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如案件标的较小的,不宜查封房产。但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当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3、申请执行人有房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由法院调查核实后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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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不得查封: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个人债务纠纷能查封独资公司财产。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法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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