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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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一般是有效的,同居期间的赠与有以下两种情形: 1.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赠与有效,但是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 2.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只要其所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可能有效。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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