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后,将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调入境内,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根据外资金融金融机构在中资银行的存款证明进行验资。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在验资后按验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中间价,把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等值的营运资金汇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外汇帐户。此存款按国内同业6个月期外币存款利率计息,每半年结息一次。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在中国境内总资产未超过其实收资本前,资本金不得运用于境外。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得减少。
针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流程:第一种,企业名称预核准(市场监管局窗口)—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商务局窗口领取回执)—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窗口)。第二种,企业名称预核准(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窗口)—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商务局窗口领取回执)。第一种与第二种不分先后顺序。 二、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设立流程:企业名称预核准(市场监管局窗口)—相关部门办理前置手续—商务局窗口受理初审转报省厅批准发证—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窗口)。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是: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管理制度,并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其申请。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