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转包后的工程工伤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工厂转包后方式工伤事故的,承包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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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发生工伤事故的,通常是由雇主、工程的发包方或承包方负责任。因为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那么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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