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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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 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
买受人在接受价款时,以出卖人未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销售合同规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和还款协议不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卖方根据对账单和还款协议要求支付欠款,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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