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监理合同属于
建设工程合同,双务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
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提供监督和管理的服务,签订合同主要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全面履行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
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监理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