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1、申请者所需填写提交的申请表格: (1)、预售变更年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者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年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4)、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销售情况明细表(原件); (9)、业绩报告; (10)、提交有关权属确认书和房屋测量报告书(只限于确权的楼盘); (11)、中介资质证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12)、代理人售房委托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B、更改账号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3)、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4)、预售款专用账户账号开户申请书或银行印鉴卡; (5)、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C、更改规划设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改规划责任保证书(原件); (3)、规划部门批准已更改的报建图或规划局同意变更证明书(原件); (4)、建筑面积预售明细表(一式三份)(原件); (5)、建筑面积计算过程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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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程序有以下这些: 一、受理,开发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三、许可。 四、公示。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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