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λ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可见,我国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经历了一个从短到长的过程,由最初的3年法定期限缩短为2年期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上体现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企业与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注意应当将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以内,否则,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期限。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与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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