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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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也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为个体户打工期间受伤,则属于工伤,可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个体户为员工上了社保,则有关待遇是由社保中心支付。如果未上社保,则有关待遇由个体户自己承担),相关待遇,包括医疗期间的费用由社保或个体户承担,相关的津贴、补助费、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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