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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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前买房产,在离婚时对于该房产的分配问题,是需要分情况的。对于婚前房产只登记了买房人的名字的,且自己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形,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对于登记了双方名字的情形,则该房产视为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分配时是可以先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人民法院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对于婚前父母出资给孩子买的房子,则视为对一方孩子的赠与,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离婚分配的;对于婚前父母出首付给孩子买的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是按照上述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的。
结婚一年离婚的,一套房子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割:1、房子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用分割,直接归一方所有;2、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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