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针对被除名之前的工龄是否计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除名前工龄还是否还算具体看除名前是否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的员工,辞退前的连续工龄和再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退市员工连续计算工龄的追溯应作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发布的劳办发[1994]376号文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是单位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罚。 按规定,被开除、被判刑人员其工龄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而除名不是行政处分,而是单位内部管理职工的必备手续,仅仅是把由于一般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单位同样会把他们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 所以,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和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办法应该是一致的,即:如果他们被单位除名之前没有受过开除处分,被除名前的工龄,可以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曾经受过开除处分,他们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就只能从受开除处分或刑满释放再次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