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有关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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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方式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循合法行政;程序正当;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以及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应当负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应对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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