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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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洪水将房屋冲垮等; (3)卖方明确表示或者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向买方交付房屋,或者与第三人签署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的; (4)卖方迟延办理交房手续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办理的; (5)卖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买方显失公平的; (7)因卖方存在中止履行的情形,买方中止履行后,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等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可解除情形有以下这些: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出现法定可解除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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