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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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情形而中断。
法律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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