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实践中多数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纠纷,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多在轻微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轻微责任一般按照10%(0-20%)判决,次要责任按照30%(20%-40%)判决,同等责任按照50%判决。除非医方存在明显严重过失,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才可能被认定承担50%以上的责任。多数医疗损害案件赔偿金额在数万元、十几万元,患者病情较轻但损害后果严重可能会获赔数十万,上百万的案件比例相当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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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步科内讨论、查清事实。讨论会由当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科室2天内将治疗经过和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紧急情况立即讨论上报)。然后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如纠纷病例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可直接按鉴定结果确定纠纷事件的性质。如属于非医疗因素引起的纠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讨论。 (二)纠纷处理结束,根据协议书或判决书结果,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讨论,分析纠纷性质与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讨论时争议较大的纠纷事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内部责任程度的认定;对于负面影响较大,多种因素造成医院赔偿数额大而复杂的纠纷事件,应将讨论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首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其次,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再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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