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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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卫生监督所职责范围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和其他领域的监督。拟订全县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实施。承办卫生许可和资格认证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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