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实施;(三)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四)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六)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从业单位或者个人;(七)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八)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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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监督局。
⑴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⑶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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