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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回复
公安人员所指的视听资料,是指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如录音带、视频、硬盘等。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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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要想监听通话,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才可以,否则违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查证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司法解释该证据的收集须符合合法程序,并且应当由法院进行查证。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方式等存在疑问,没有证明或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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