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离职证明已经丢失,原来公司又不肯补办,建议当事人在入职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继续与原单位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该证明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 二、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或者到社保咨询是否已经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通过备案来解决该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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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丢失能补办。劳动者可以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补一份离职证明。原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申诉后的决定书视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离职证明主要是证明你和原单位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系,避免法律纠纷,上面会写你的职位,入职和离职时间,一般不会写离职原因。离职证明丢了的情况下,按照常规原单位都应该补给,可以找人事部门要一下,如果实在不给,就没办法了。说到底就是盖个章的事,你跟用章的搞好关系就行的。如果你的新公司不是什么国企事业单位的,不会那么严格,就说没给离职证明也没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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