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规定的电子送达主要如下: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邮件属于电子送达,但是短信送达不属于电子送达,因为短信送达存在手机欠费,手机关机等风险,无法确保当事人收到,所以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不将短信送达视为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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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能够令其收到并知晓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一旦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法院将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能够令其收到并知晓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注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电子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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