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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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新规定如下: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 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新法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一般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候,应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一切证据。借贷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仍然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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