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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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拆迁补偿的处理如下: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被拆迁人才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 2、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抵押房屋拆迁,如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则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还清债务,抵押权消失后,被拆迁人才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拆迁人可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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