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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广告不能作为传播物品?

2023-04-12 08: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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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12 回复

专业分析: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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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四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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