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外婆拥有十二分之七的房产,对于该范围内的房产,其有权处分,对于其他则无权处分,虽然外公去世已超过二十年了,但不能因此而改变房屋共有的性质,如果本案公证遗嘱的作出,是以五个子女已经明确将自己对外公遗产部分共有权赠与给外婆为前提的,那么外婆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反之,若不存在放弃、赠与的情形,则该公证遗嘱是部分违法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撤销违法部分的公证。由于公证遗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应当及时予以查证,必要时及时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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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公证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6、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7、所需费用: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
遗产先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分割,再按照遗嘱或遗赠分割。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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