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外婆拥有十二分之七的房产,对于该范围内的房产,其有权处分,对于其他则无权处分,虽然外公去世已超过二十年了,但不能因此而改变房屋共有的性质,如果本案公证遗嘱的作出,是以五个子女已经明确将自己对外公遗产部分共有权赠与给外婆为前提的,那么外婆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反之,若不存在放弃、赠与的情形,则该公证遗嘱是部分违法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撤销违法部分的公证。由于公证遗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应当及时予以查证,必要时及时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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