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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被辞退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非法辞退可以要求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非法辞退的按其双倍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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