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必须要有加班费或是补休 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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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又补休的,用人单位不需要付加班费。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工作日加班的,则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用人单位相应地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三倍、一点五倍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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