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原持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通过拍卖程序成交的,还应提交法院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法律事务科在受理公告申请后30日内起草公告、报领导签发。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公告广告费后,该科帮您(单位)到报社刊登上述公告。之后,该科将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合档,您(单位)可从该科免费领取该份报纸。登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证人仍未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时,您(单位)可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到房管部门(军产、涉外产、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其他的到房产所在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不知你的上述情况实践中多不多,我遇到的案子法院在判决一个人为房屋所有时,一般会判决另一方(义务方)配合权利方办理过户事宜。一般当事人直接拿着判决去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涉及行为,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保证申请人的申请过户行为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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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或判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或判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 但如原持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权利人为个人时,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或判定书、身份证明; 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权利人为单位时,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书或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法院裁决后的房产可通过如下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由当事人依法直接提供本人身份证、生效裁判文书,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且即使不作变更登记,该房产自裁判文书生效时,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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