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法院判决卖房人协助履行过户义务。由于债权人请求权的标的为债务人应对房地产登记机构作出移转房地产于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直接、间接的执行方法均不能达到目的,因此,法律采用拟制的方法,于判决确定或执行名义成立时卖房人已为其意思表示,由取得胜诉判决的买房人凭判决书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买受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房地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凭法院的
民事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这既是房屋过户卖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
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