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 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 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 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 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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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商标法》第63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时,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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