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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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征得同意。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
股权收购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可以看成是股权的有价转让。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规定包括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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