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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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款项债务的时候,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二种,具体如下: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有担保人来偿还;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责任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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