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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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对于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有权买卖。对于无产权证的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只能出租,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等,其中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的时间无效。
出售或出租有产权证的小区地下停车位是合法的。但是,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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