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 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 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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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要符合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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