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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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是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1、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2、情形不同; 3、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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