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情形不同: (一)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终止情形。 (三)、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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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有:区别一: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一般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一般是是终止劳动合同。区别 二、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不同之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到期,双方依法决定不续签等终止的情形;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二者的法定程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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