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职工试用期间和一般职工一样,均可以裁员,也称经济裁员。 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4、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5、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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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裁员有下列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裁员。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应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情形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证据伪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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