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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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可针对工作内容、工作地单、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等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即生效。
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有: 1、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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