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的追讨: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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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有 1、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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