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赔付后,不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受害人享有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已致害人以赔偿为由抗辩。按你介绍的情况,你的女儿很可能构成一级伤残,应当全额赔付。 2、具体项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此项)。特别提醒,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用具用品应当包括开塞露、纸尿裤、纸尿垫等残疾人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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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只要是保险相对比较齐全的时候,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去处理,这样也不违反任何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有下列救济办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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