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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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赠与合同的效力为,如果赠与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的赠与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的判断:第一,赠与合同关系,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第二,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第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问;第五,赠与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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