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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不予享受条件.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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