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赔偿标准》三级工伤可获得如下赔偿: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以上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实际是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由社保工伤基金支付)。退出工作岗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原工资的80%。(由社保工伤基金支付)n如果进行了生活自理能力鉴定,还可按护理等级每月领取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由社保工伤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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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为7个月个人工资。个人工资是指受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个人的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那么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则按总体规划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10级残疾人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1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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