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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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跨省转移的,可以在社保局提出转移社保关系的申请以进行转移。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跨省转移的,应当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开通网上办理渠道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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