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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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退休地相同、退休年龄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同,那么,在企业工作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者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是一致的,没有差别。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待遇如下:一是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二是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三是遗属生活补助费,即如果职工有多名遗属的时候,全部遗属的补助费标准总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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