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而且就因恋爱、同居分手本身而言,双方的恋爱、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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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不需要赔偿男方青春损失费。因为法律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赔偿这种请求,理由如下:我国法律没有春损失赔偿没有相关规定,青春费不属于法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要求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结婚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如果真的有青春损失,双方都会有损失;除非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之一,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法律上并没有青春赔偿费这一说。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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