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而且就因恋爱、同居分手本身而言,双方的恋爱、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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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协议如果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则属于赠与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青春损失费协议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青春损失费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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