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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要求青春损失费没有依据。 2、孩子的抚养权分配,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 3、你如果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说明你对离婚存在过错...
1、首先,法律上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定义。其次,未婚及与对方同居且怀孕,这是女方自愿的,女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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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但是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双方的婚姻生活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与第三者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婚姻过错,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
在法律上是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如果两人中有一人犯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过错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主张损害赔偿,以此作为补偿。您们是要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呢?您们双方是否有财产分割分歧问题或者您们双方是否有孩子,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为离婚这一问题牵涉的利益太多,你可以选择跟我们一对一咨询或者电话免费咨询,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您提供帮助,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您争取您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你们的关系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要求女方赔偿青春损失精神损失费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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