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前款所列严重缺陷,且经营者未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市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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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经营者一旦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以上的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停止等措施生产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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